近日,广西南宁,隆安县龙翔学校,一名13岁男孩被八名同学,用11盆开水严重烫伤,并对其实施殴打,原因竟然是因为不给他们洗衣服。
1、赵某、蒙某等8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行为人校园欺凌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轻伤及以上后果的,涉嫌故意伤害罪,且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,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小张目前还在治疗中,他的伤情鉴定结果,将影响着赵某、蒙某相对应的刑罚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在此案中,赵某17岁,蒙某16岁,两人都已经年满16周岁,因此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。而其他6名学生,因为未满16周岁,虽然不予刑事处罚,但是也已经被行政拘留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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